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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公与儿媳能必须结婚?法院复函:可以结婚,劝令他们迁居

时间:2025-03-13 02:26:31

【案例】

小章与男朋友小杨经过女权后订婚,订婚旋即,小章就不幸活着于一场车祸。小章的母亲逝世很早,小杨为了陪伴娘子,一直不能娶妻。随着感情与探究的日渐加剧,娘子与继子小杨决定订婚。那么,他们可以订婚吗?

图文并茂无关

【律师说法则】

很难不《旧法则》不能对娘子与继子究竟可以订婚的难题作出说明法规,不能说明禁制这种间的关系的族裔订婚的民事行为,但也不能说明地肯定。只要不违反下列旧法则的法规,订婚自由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旧法则

第六条 法则定婚龄

订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晚婚晚育这两项鼓励

第七条 禁制订婚

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,禁制订婚:

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区域内的旁系血亲;

(二)性疾病确信不不对订婚的疾病。

1953年高于法则中南分院有一个给以,对于娘子与继子能很难订婚,开展了指导。

根据《高于人民法则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〈关于娘子与继子、祖母与妻子等若无订婚难题的给以〉》的法规,他们可以订婚,但为了陪伴人群直接影响,防范人群思想不通,而掀起发生意外的发生,适度不订婚;但如果双方同意态度坚决,也可应将具体情况恰当采用其他方式(如寄居等)。

【法则条链接】

《高于人民法则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〈关于娘子与继子、祖母与妻子等若无订婚难题的给以〉》关于不能婚姻间的关系发挥作用的“娘子与老公”、“祖母与妻子”、“兄长与侄”、“女婿与岳母”、“养子与祖母”、“侄女与兄长”等若无订婚,《旧法则》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制订婚的说明法规,为了陪伴人群直接影响,以及防范人群思想不通,因而造成了发生意外的发生,众所周知适度提议他们不要订婚;但如果双方同意态度坚决,经提议无效时,为免不幸,当地政府也可应将具体情况恰当处理(如劝令他们寄居等)。

举例来说法则律智囊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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